兩岸/陸委會:國會對兩岸事務監督機制健全

http://www.cdnews.com.tw 2010-02-09 21:42:16
王鵬捷/綜合報導

 針對民進黨「國會設兩岸監督小組」民調,陸委會今天表示,立法院對於兩岸事務的監督已有健全的機制,依照憲法及兩岸條例規定,國會對兩岸協議的監督已法制化。

 中央社9日報導,陸委會指出,新政府上任後,無論是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推動,或各項大陸政策措施的調整,政府相關部會完全尊重,並接受國會監督的權限。

 行政機關未來也將持續在依憲、依法的程序下,落實總統馬英九和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有關推動高密度的國會溝通指示,持續強化與國會及各政黨的溝通互動。

 陸委會表示,有關國會對於兩岸事務的監督,依據現行立法院的運作架構和程序,本來就有各相關委員會或委員會聯席會議、院會決議等方式處理,監督機制完整。

 陸委會進一步表示,過去4次江陳會談簽署的兩岸協議,行政機關事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簽署後均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規定送立法院。

 立法院為行使其監督職權,均由內政及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邀行政機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陸委會指出,立法院對兩岸協議雖然有進行審議,但至今未有一項完成,造成民眾誤會國會無法監督兩岸事務,誠屬遺憾。

 依憲法權力分立及相互制衡原則,國會的職權在於立法與監督,行政機關則負責政策擬定與執行。

 行政院依憲法相關規定(憲法第57條、第63條、增修條文第3條等),以預算案、施政報告、備(質)詢等方式,接受國會監督。

 另依92年修正通過的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兩岸協議依其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規定而區分為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由此可知,行政權負責兩岸協議的規劃與執行,國會則基於事後監督的角色,對兩岸協議進行審議。 
【中央網路報】